被监视居住要服从什么规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1-22 23:20) 点击:83 |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采取了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一定也要注意,如果你发生了以下情形,是可以逮捕的: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话又说回来了,实践中,除了可以从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同样也可以有一些情形,是从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 1、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另外,公检法在办案的过程中,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3、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2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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