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出售数万条个人信息获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1-20 16:42) 点击:79 |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曹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两名男子均具有大学文化,一人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一人收购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法官强调,打击这类犯罪,必须深挖猛究抓源头、查内鬼,否则此类犯罪难以遏制。 陈某案发前任湖南省某公司网络管理员,自2015年9月起,他通过QQ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群,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又以在群里发布广告的方式,招揽买家。 2016年1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陈某以每条信息一分五厘至四角不等的价格向李某(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13次,得款2425元。陈某收款后,通过QQ将获取的信息发给李某。经统计,陈某和李某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8万余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随即对案件展开侦查,并将陈某抓获归案。 另一起案件的主角是曹某,同样具有大学文化,案发前任某公司团队经理。2015年10月28日,曹某添加王某(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向其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拓展金融业务。同年10月28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曹某通过购买的方式,从王某处非法获取各类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银行客户及理财类等公民个人信息6次,共计7万余条,支付王某2700余元。王某通过其QQ邮箱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至被告人曹某的QQ邮箱。2016年3月,接到报案的南京警方在曹某的办公场所将其抓获归案,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鼓楼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初犯等因素,作出了如上判决。 打击个人信息犯罪须从源头抓起 ■法官评案 据这两起案件的审判长、鼓楼法院刑一庭庭长邱筱颖介绍,近6年来,鼓楼法院已判决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从早几年的该类犯罪形式看,主要是私人调查公司在非法办理婚外情取证、以及为帮助他人追债、为获取他人商业机密,而买通移动、电信公司的内部人员,来获得被调查者的手机通信记录、短信、语音恢复等个人信息。 而如今不同的是,大量类似犯罪行为中,除了一些人向购买来的手机号发布商业、融资广告外,有一部分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机动车拥有者、理财参与者的个人信息落入了骗子之手,骗子用购买来的这些信息实施精准诈骗,后果非常严重。今年8月准女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身亡事件,应该就是骗子对其使用了这种精准诈骗手段。 邱筱颖表示,不管不法分子如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共性是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卖的源头在各个行业的“内鬼”身上。从办案实践中看,这些“内鬼”多分布在学校、医院、保险公司、银行、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物业公司等。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有紧追源头、揪出‘内鬼’,并对管理公民个人信息不善的单位施以重罚,才能有效根绝或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邱筱颖提醒公众,尽量不接来路不明、或来电显示为外地的陌生电话;不管骗子如何忽悠、恐吓,先冷静几分钟,然后再找人核实真伪,无法核实的一概不理;不要轻易相信来电显示,骗子使用来电任意显改号软件,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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