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1-15 06:14) 点击:77 |
员工主动离职,又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分为2种情况: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风险点提示 现实中,很多企业中都存在这样的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员工不告而别或长期不在岗),他们长期脱离企业自谋生计,但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为疏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员工进行解雇,所以双方都乐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即俗称的“两不找”。 然而,这种“两不找”的劳动关系潜在很大的劳动争议隐患。虽然企业的员工手册中,都明确规定员工如果未经批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多少天,当做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被员工“赖上”。 2、应对策略 (1)明确规章制度,尽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内容完善、程序合法以及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是解决纠纷,避免争议和规避风险最好的方式。 制定制度时,首先要做到“广”,笔者在代理的案件中经常发现,用人单位的制度的范围狭窄,对于其所谓员工“违法”的行为,并未将其涵盖,所以,制定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外延,但同时不能盲目扩大到不实用甚至违法; 再者要做到“细”,制度内容要细致、明确,要尽量现有法律规定,囊括可能性的行为,并将其按程度深浅、次数多少加以区别分类,以做到游刃有余; 最后,制定制度要做到“专”,不用类型的企业有其类别特点,不同企业也有其独特的需要,所以,要根据本类型,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出“专属”于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可操作性强,风险也比较小。 (2)处理时机及时,果断。制定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操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将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第一要克服“怕”的心理,不能因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就把自己置于一个“待宰羔羊”的位置,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不乏“维权者”抱着以维权“谋利”的心态,所以要积极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劳动纠纷,就事论事,学会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准确区别何谓合理要求或不合理要求,做到胸有成竹,有备而战。 第二要避免“懈”的心态,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事情难处理就拖一拖,没准员工的诉求就放弃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拖”是一种处理事情的办法,但不能滥用,有些时候“拖”是双刃剑,员工的诉求不仅没有被拖掉,反而期间意志力更强了,态度便得更为坚定,而且,在拖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成本可能也会加大 第三要切忌“仁”的滥用,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怀着一颗“仁慈”的心是必须的,但不能一味“仁”,否则有可能被错认为是“弱”,反而不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此外,如果企业中存在“两不找”人员,HR应当立即找到本人,并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安排其上岗;如果无法为其安排岗位,则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如本人自愿离开,则不用给予补偿。 如果经通知催促本人仍不与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应当发出书面警告,并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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