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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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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11-15 06:14)    点击:77

员工主动离职,又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分为2种情况: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风险点提示

  现实中,很多企业中都存在这样的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员工不告而别或长期不在岗),他们长期脱离企业自谋生计,但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为疏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员工进行解雇,所以双方都乐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即俗称的“两不找”。

  然而,这种“两不找”的劳动关系潜在很大的劳动争议隐患。虽然企业的员工手册中,都明确规定员工如果未经批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超过多少天,当做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被员工“赖上”。

  2、应对策略

  (1)明确规章制度,尽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内容完善、程序合法以及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是解决纠纷,避免争议和规避风险最好的方式。

  制定制度时,首先要做到“广”,笔者在代理的案件中经常发现,用人单位的制度的范围狭窄,对于其所谓员工“违法”的行为,并未将其涵盖,所以,制定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外延,但同时不能盲目扩大到不实用甚至违法;

  再者要做到“细”,制度内容要细致、明确,要尽量现有法律规定,囊括可能性的行为,并将其按程度深浅、次数多少加以区别分类,以做到游刃有余;

  最后,制定制度要做到“专”,不用类型的企业有其类别特点,不同企业也有其独特的需要,所以,要根据本类型,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出“专属”于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可操作性强,风险也比较小。

  (2)处理时机及时,果断。制定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操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将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第一要克服“怕”的心理,不能因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就把自己置于一个“待宰羔羊”的位置,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不乏“维权者”抱着以维权“谋利”的心态,所以要积极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劳动纠纷,就事论事,学会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准确区别何谓合理要求或不合理要求,做到胸有成竹,有备而战。

  第二要避免“懈”的心态,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事情难处理就拖一拖,没准员工的诉求就放弃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拖”是一种处理事情的办法,但不能滥用,有些时候“拖”是双刃剑,员工的诉求不仅没有被拖掉,反而期间意志力更强了,态度便得更为坚定,而且,在拖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成本可能也会加大

  第三要切忌“仁”的滥用,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怀着一颗“仁慈”的心是必须的,但不能一味“仁”,否则有可能被错认为是“弱”,反而不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此外,如果企业中存在“两不找”人员,HR应当立即找到本人,并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安排其上岗;如果无法为其安排岗位,则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如本人自愿离开,则不用给予补偿。

  如果经通知催促本人仍不与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应当发出书面警告,并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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