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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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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贝岭法律服务网;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09 05:23)    点击:102

黄贝岭法律服务网;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___张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擅长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多年法律执业经验,咨询免费,收费合理透明,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案件胜诉率高,得到了大多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

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都作了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规定对涉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同样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中,同样强调了这样的原则。

除此之外,20021223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

1、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2、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4、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

5、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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