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招商法律服务网;侵害姓名权的方式有哪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09 05:20)    点击:105

招商法律服务网;侵害姓名权的方式有哪些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___张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擅长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多年法律执业经验,咨询免费,收费合理透明,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案件胜诉率高,得到了大多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

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

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盗用他人姓名,往往有抬高自己的身价、声誉的动机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恶意目的,而且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有时出于善意或者中性的目的盗用他人姓名,也可构成侵权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时,是否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未经权利人同意就使用他人姓名的即为盗用。在小说以及其他文字作品中使用他人姓名或与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将其在文章上署名,也可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盗用。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在实践中利用与他人同姓名的条件冒充他人实施行为,利用与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条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义从事某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假冒行为。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行为人在受侵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盗用姓名是以他人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不仅假冒他人姓名,还包括故意利用自己的姓名与被侵害人姓名的相同或相近的特点,冒充他人进行民事活动;

其次,盗用姓名的结果通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则是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牟取个人的非法利益;

再次,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假冒姓名则是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即冒充自己是他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6931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