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法律援助中心;侵犯名誉权律师函怎么写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7-09 05:19) 点击:95 |
华富法律援助中心;侵犯名誉权律师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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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3)福闽律所函字第3026号 致黄某某先生: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系经国家司法部依法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所依法接受张某某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后,仔细聆听了委托人的陈述和查阅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现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和结合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就你召集编辑的《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文章中内容多处涉及侵犯委托人先夫黄某先生名誉事宜,向你正式致函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事实来源。 根据委托人向我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表明,委托人先夫黄某先生(已故,享年67岁,中共党员)于上世纪60年代初担任某县东园人民公社后边大队管理委员会(现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期间,依法行政并牢记职责不辱使命,由于受当时极左路线斗争及无休止的派性斗争之严重影响,1963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1972年得到有关部门为黄某先生重新落实政策后,恢复原党籍。但遗憾的是,你在未尽调查核实和未能充分提供有效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召集某地中心小学董事会、某地锦谿小学董事会、惠安东园中心小学董事会以虚构和捏造的形式在《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文章中公然指名道姓描述黄某先生“盗窃公家财物,偷盗亲友财物,品质恶劣,以厦门市建筑工人登记履历表为题,在其点评中污蔑黄某和黄寅初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在其的履历表中‘社会关系’一栏上伪造历史,欺骗组织,伪造诬告家庭历史事实,抹黑社会关系”等诽谤、侮辱性语言。 同时,上述《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文章中还以图文和照片并述形式发表和点评了黄某先生“捕风捉影,栽赃陷害,害人害己,其良心其人性荡然无存,活着有何意义…”等对黄某先生的诽谤和侮辱性语言。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你所召集发表《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文章中涉及黄某先生的内容存在严重的不实之词,说法纯属捏造,语言表述断章取义。该文章以虚构和捏造的形式对黄某先生进行侮辱和诽谤,并进行大肆分发和广为传播,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黄某先生的名誉权。现你的这一这样行为已造成目前78岁高龄的委托人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和伤害,甚至伤害到委托人及黄某先生家族近百人的名誉,同时影响到黄某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给委托人家族制造矛盾,造成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不和谐。 以上事实情况,有委托人向我所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为凭。 第二部分:主要法律释义。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处3年有期徒刑。”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三部分:律师建议。 有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因你召集编辑的《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文章多处内容基本失实,内容以诋毁黄某先生 名誉,恶意损害其尊严及人格的形式发表,给委托人黄某先生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其个人形象贬损及社会评价大幅度降低,同时也给委托人家族所有成员及其亲戚朋友造成严重的伤害,故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依法完全有权对你提起民事诉讼,并保留追究你刑事责任的权利。为此,委托人特别授权本所律师郑重要求你:请你务必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后立即收回全部已散发的《教育界先贤黄筠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并在委托人在场时全面销毁,并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其他善后事宜。若既时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其他善后事宜,本律师所将根据委托人授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事先恕不再作任何通知。届时你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 特此致函。 孰利孰弊,请慎思而行。 规定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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