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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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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清债律师;蛇口清债律师事务所;如果认定以贷还贷合同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7 00:35)    点击:92

蛇口清债律师;蛇口清债律师事务所;如果认定以贷还贷合同

 

深圳债务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货款催收、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多年深圳债务催收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贷还贷处理。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影响到以贷还贷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没有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以贷还贷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议关于以贷还贷的《庭推精要》也倾向于多数人意见认定以贷还贷的行为有效。因为 以贷还贷现象非常普遍,各个专业银行都或明或暗地在搞以贷还贷,如果认定无效,打击面太大,社会效果不好。作为金融主管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曾有意见认为,以贷还贷是流动资金使用方式之一,但对金融界广泛存在的以贷还贷现象并没有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正式发文加以肯定,只是人民银行下面的部门有书面意见肯定以贷还贷,不能代表人民银行的意见。

 

  对以贷还贷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按照合同理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视同合同行为,这种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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