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田债务纠纷律师;益田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怎么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5 01:50) 点击:34 |
益田债务纠纷律师;益田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怎么样
深圳债务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货款催收、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多年深圳债务催收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第18条、33条、63条的规定,在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向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53条对抵押权的实现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1条第2款又对质权的实现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可见,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其债权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决定是否直接要求行使担保债权。既然如此,在债务人进行终止清算时,也同样享有是否决定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权利。当债权人决定不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时,他仍然享有直接要求担保人(指保证人、出质人和抵押人。下同。)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抵押、质押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不向进入终止清算的债务人申报债权,并不会影响其担保债权的请求权。只是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将不申报债权的决定通知保证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