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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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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晓借贷纠纷律师;东晓借贷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之债违约如何免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5 01:38)    点击:35

东晓借贷纠纷律师;东晓借贷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之债违约如何免责

 

深圳债务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货款催收、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多年深圳债务催收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1、迟延履行的责任

  合同一方因地震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违约的那一部分责任,对于地震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地震可否债务免除

  对于因地震造成合同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已经无法履行债务的,能否免除债务,值得研究。例如,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于未交付的房屋在地震中灭失,开发商无法交付的,或者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买房人已经交付房款,并且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分期偿还合同的,因房屋已经灭失,买房人无法按期支付月供的,是否应当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呢?如果对这些问题分开而仅仅就买房人的债务免除问题进行讨论,则有可能提出无法履行就应当免除债务的意见。将这两个相似的问题一并进行研究,则更容易确定应当采用的规则。我认为,对此应当适当免除部分债务或者暂缓履行债务期限,待有条件履行时,再重新履行的办法,比较可行,而不是一律免除债务。应当看到的是,在买房人的房屋损坏后,即使是灭失,其仍然保留着土地使用权,仍然可以利用该土地重建建筑物供自己使用。因此,免除全部债务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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