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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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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莲花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事务所;婚内致伤家庭暴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6:25)    点击:46

莲花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莲花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事务所;婚内致伤家庭暴力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是夫妻双方因小三而打架导致其中一人受伤,是否需要赔偿?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离婚赔偿

  案情: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结婚数年,有一女,感情尚可。2002年8月份,杜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吴女,一来二去,二人便无话不聊,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进而开始约会。2002年4月,杜某以加班的名义开始彻夜不归。刘某感到丈夫在外一定有外遇,便开始跟踪杜某。二人见面就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杜某回到家中,质问刘某是否叫人调查其与吴某之间的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杜某将刘某身上的衣服撕烂,并拳击刘某面部,致刘某眼睛受到伤害,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视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杜某赔偿医疗费,今后继续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刘某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的规定,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刘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是属于典型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夫将妻打成重伤,妻被打伤后住院治疗,一切费用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诉讼标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妻用于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的损失也是夫的损失,这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损失,并不是妻子一方的损失,是不可分割的。妻子要起诉丈夫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赔偿,因此,妻对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应属于婚姻家庭内容的财产分配使用关系,对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离婚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离婚赔偿项目

  《婚姻法》首次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抚慰精神、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三种功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抚慰。则是基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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