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梅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事务所;同居财产性质如何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6:23) 点击:46 |
梅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梅林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律师事务所;同居财产性质如何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同居财产的性质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离婚财产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之处是: 1、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