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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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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离婚后房产分割;华富专业离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夫妻房屋争夺诉讼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5:56)    点击:40

华富离婚后房产分割;华富专业离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夫妻房屋争夺诉讼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李某想给自己居住已达9年的动迁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引发了前妻和儿子对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一场纠纷将李某的回忆拉回了10年前。

    【事件】

    欲办产证需前妻同意

    李某与张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处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其子因当时年幼,建房时也不可能出资,因此未写入申请建房人一栏。1996年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该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某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标的。

    2003年4月,李某与张某劳燕分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B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该房屋产权。离婚后,B处房屋由李某一人居住,儿子则跟张某一起生活。

    2005年底,房价回落颇多,李某觉得自己也许可以改善一下居住条件,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另外购买新居。于是李某来到某房屋中介要求出售现住房屋B,另觅中意的住处。中介在了解其房屋的情况后告知: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仍未办理过产权,因此只能先办产权再行挂牌买卖。而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必须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调配单上显示有张某和李某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如果要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还需要张某的同意。

    【争议】

    前妻儿子欲分一杯羹

    李某为得到张某的协助,因此买了礼物去看望张某,希望配合自己顺利把产权证给办下来。然而张某却表示拒绝,声称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利,如果要办证必须同时写两个人外加儿子的名字,不然的话,支付补偿款也行。李某原先就知道这事情难办,但未料对方竟然不顾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起自己的房屋来了,而且自己与前妻的儿子也对房子提出了要求。

    李某的儿子正而八经地对李某说:“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所有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作为父亲,你不能随意就这样处置了房产。”

    无奈之下,李某找到申房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并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B的产权归自己一人享有。

    【律师点评】

    儿子仅有继承权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形式得以体现的,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     此外,考虑到动迁时A处私房的户口情况以及享受动迁政策的人员只有李某与张某,两人既享有A处房屋的所有权,又是动迁安置的对象,所以,两人有权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而其子对B处房屋则无所有权。作为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某死后按照《遗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某生前的意愿,所以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而张某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则于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因张某明确放弃了B处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B处房屋依法应归李某一人享有。法院最后也支持了李某一方律师的观点,判令B处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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