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莲花北婚姻调查律师;莲花北专业婚姻调查律师;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4:43)    点击:23

莲花北婚姻调查律师;莲花北专业婚姻调查律师;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

  肖兰与贺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2年,贺生发现肖兰患有精神病,经治未见好转,2006年,肖兰再次发病,贺生见状便将其送回父母家并支付1.8万元生活费用,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7月,父亲肖胜以肖兰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贺生支付扶养费5万元。法院受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贺生支付扶养费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歧】

  对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主动提出的离婚诉请存在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肖胜作为监护人可以就女儿的扶养费或女婿的遗弃行为代理女儿提起诉讼,也有权代理女儿被动应诉,但无权代理精神病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不能受理。

  离婚诉讼是一种事关身份权利放弃与否的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关于身份权利专署于本人行使的特性,离婚诉讼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只能是丈夫与妻子,父母无权包办。肖兰是一精神病患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病期间根本无法对是否离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父亲肖胜作为监护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不是本案当事人肖兰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监护人主张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利的意思表示,这不仅违反了身份权利专署于本人行使的法律特性规定,也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应当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原则相悖,因此监护人以被监护人为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的行为无效,案件不能受理。

  一种意见认为监护人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应当受理。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她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对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应当立案受理,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提起放弃配偶权的离婚诉讼,这些都是在审理阶段应当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不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因此,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首先,精神病人在民法上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一种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效果,因此,由肖兰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肖兰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

  其次,监护人的代理行为不仅包括被动地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主动提起诉讼的活动;而且,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即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法律允许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有行使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力,因此,代理不是使者,也有别于其他委托行为。本案中肖兰对提起离婚诉求无法作出正确的意思表达,肖胜作为代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肖兰的名义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肖胜的代理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当然,鉴于在诉讼中肖兰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在裁决时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

  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做出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的主张,笔者认为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理解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真正含义,主张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并不一定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相反,有时候申请解除精神病人的婚姻关系才能真正让被监护人的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传统,毕竟不负责任的丈夫才是精神病妻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追索扶养费纠纷或者起诉要求追究丈夫遗弃、虐待责任的做法并不能根本解决精神病人遭受的痛苦和折磨。

  综上,笔者认为监护人主张被监护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基础,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对肖胜代理肖兰提起离婚诉讼不予受理,这无疑是剥夺了肖兰起诉离婚的权利,于法不符。

2、否定说

    否定说否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否认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如下:

    (1)“亲情问题说”认为,“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7018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