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离婚赔偿官司律师;桃园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关于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4:25) 点击:28 |
桃园离婚赔偿官司律师;桃园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关于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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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的现象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 第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 三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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