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园遗嘱律师;桂园专业遗嘱律师;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房产继承的影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4:01) 点击:29 |
桂园遗嘱律师;桂园专业遗嘱律师;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房产继承的影响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生活中涉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的房产继承纠纷有哪些?下面。 目前,很多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继承还有何认识误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多年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吗?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某、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继承了其父田栋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某、田某离婚,韩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某拿出了其父田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某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某、田某离婚,韩某对田某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浩、柳香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浩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认为她与许浩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 “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浩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浩的房屋等财产。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柳香若在许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香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他向亲人挥起榔头 8月6日下午5时许,丁某下班回来后,接到快递公司送达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后即查看。此时,正在家中已接到判决书的妹妹上前说道:“法院判下来这房子是我的,过两天你给我搬出去”。 丁某兄妹两人在客厅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被在场的母亲劝开。觉得受了委屈的妹妹就拨打正在外地的丈夫的电话哭诉“丁某要把我、女儿还有母亲打到残废”,丁某见状上前将妹妹的手机夺下,妹妹欲外出继续打电话。丁某不由怒火中烧,抓住妹妹头发将她摔倒在地,并上前踢打,母亲上来劝阻,被丁某一把推倒在地。将妹妹打倒后觉得还不解气,丁某又到房间内拿来一把羊角榔头,对着躺在地上的妹妹头部、身上猛击。此时,在另一房间内的妹妹的女儿跑了出来,见状慌忙跑到窗户处喊救命。已丧失理智的丁某看见外甥女后,想到她以前也不把他这个舅舅放在眼里,就冲过去,用榔头对着外甥女头上乱打,将其打倒在房门口处。随后,丁某对已吓傻了的母亲说了句“我去派出所投案”,就向楼下走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