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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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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离婚案件代理;科技园专业离婚案件代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1 03:45)    点击:23

科技园离婚案件代理;科技园专业离婚案件代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除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居住生活而形成的关系。此含义包括的同居关系较多,范围也很广。本文所称的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男女两性未登记结婚的同居生活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采取狭义的同居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同居关系原则上不予保护。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及案例剖析,事实婚姻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而一般的同居关系的限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视具体情况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认可其婚姻行为或准予离婚等,对由此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3)适用的程序与规定不同。法院受理事实婚姻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裁定,在审判和执行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一般的同居关系因纠纷起诉到法院,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不予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另外,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婚姻效力的,对符合条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行为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如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履关系的当事人,须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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