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婚姻律师;沙河专业婚姻律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8 06:19) 点击:25 |
沙河婚姻律师;沙河专业婚姻律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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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的代理人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以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也同样可以解除。 鲜笑的代理人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同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基于收养协议而形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收养协议而终止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不能协议或者通过诉解除。
我国法律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中可以判断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法》中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本案中,继父鲜**与继子鲜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要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鲜**在鲜笑的生母苏**去世后,独自一人将其抚养长大。鲜笑长大成人后,非但不思报答继父的养育之恩,反而对鲜**的好心规劝拒不接受,辱骂、殴打鲜**。鲜**病重后,鲜笑不管不问,继续在外面寻欢作乐,还几次到医院逼鲜**交出存款,这样的父子关系已经没有再继续维系的必要。对鲜**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解除继父子关系对鲜笑本人也有益,有助于帮助其消除对家庭的依赖思想,改掉在社会上沾染的不良习惯'。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要参照《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的规定,如果鲜**在生活上有困难,鲜笑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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