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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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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婚姻律师;粤海专业婚姻律师;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8 06:19)    点击:29

粤海婚姻律师;粤海专业婚姻律师;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

史文宾与俞梦秋于2003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两人均不愿抚养婚生子史小来。离婚后,史小来一直由祖父史正光抚养。2005年8月,史正光将史文宾与俞梦秋诉至法院。

史正光提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史小来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史正光无抚养孙子的义务。史文宾与俞梦秋作为史小来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史小来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要求史文宾与俞梦秋支付代为管理史小来所形成的3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史文宾与俞梦秋提出,虽然自己未履行对史小来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史正光作为史小来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史正光有能力抚养史小来,且主动履行抚养孙子的义务,不属无因管理行为。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关系。在本案中,史正光与史文宾、俞梦秋之间是否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关键就是看史正光是否有抚养史小来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除法院因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依法取消其担任监护人职责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在本案中,俞梦秋和史文宾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均不履行对史小来的抚养义务,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是该条款中未成年人亲属的第一顺序人,在一定情况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史正光作为史小来的祖父,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毹力,但在史小来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具备对史小来的监护资格,没有对史小来监护的义务。也就是说,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

在本案中,史正光在孙子史小来的父母都不抚养史小来的情况下,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其监护人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自愿地抚养孙子史小来,并为此支付了3万元的费用。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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