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婚姻律师;粤海专业婚姻律师;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8 06:19) 点击:29 |
粤海婚姻律师;粤海专业婚姻律师;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 史文宾与俞梦秋于2003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两人均不愿抚养婚生子史小来。离婚后,史小来一直由祖父史正光抚养。2005年8月,史正光将史文宾与俞梦秋诉至法院。 史正光提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史小来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史正光无抚养孙子的义务。史文宾与俞梦秋作为史小来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史小来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要求史文宾与俞梦秋支付代为管理史小来所形成的3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史文宾与俞梦秋提出,虽然自己未履行对史小来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史正光作为史小来第二顺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关系,史正光有能力抚养史小来,且主动履行抚养孙子的义务,不属无因管理行为。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关系。在本案中,史正光与史文宾、俞梦秋之间是否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关键就是看史正光是否有抚养史小来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这种民事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除法院因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依法取消其担任监护人职责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在本案中,俞梦秋和史文宾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均不履行对史小来的抚养义务,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是该条款中未成年人亲属的第一顺序人,在一定情况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史正光作为史小来的祖父,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毹力,但在史小来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具备对史小来的监护资格,没有对史小来监护的义务。也就是说,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 在本案中,史正光在孙子史小来的父母都不抚养史小来的情况下,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其监护人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自愿地抚养孙子史小来,并为此支付了3万元的费用。该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