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沙离婚律师;上下沙专业离婚律师;配偶死亡后与他人同居,是否丧失监护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8 06:14) 点击:30 |
上下沙离婚律师;上下沙专业离婚律师;配偶死亡后与他人同居,是否丧失监护权?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 张卫国与于洁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志强。2003年,张卫国因病去世。由于家里失去了经济支柱,为了养育孩子和维持生活,于洁被迫外出务工,将张志强交给爷爷(张兴邦)、奶奶(苗素云)照顾。在外出打工期间,于洁认识了某男并与其开始同居生活。此事传到了家里,张志强的爷爷、奶奶因此不再让于洁接触张志强。于洁只好经常到张志强的学校探望孩子,并给其购买衣物。于洁与张兴邦、苗素云就张志强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始终达不成协议。2004年6月,当地村民委员会指定张兴邦、苗素云为张志强的监护人。于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委会的指定,维护自己的监护权益。 【争鸣】 于洁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婚姻法》的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入,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在本案中,张卫国死亡后,于洁仍是张志强的法定监护人,且一直积极履行监护责任。于洁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村委会指定张兴邦、苗素云为监护人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由于洁担任张志强的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 ■村委会提出,于洁外出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其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由其继续担任监护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张兴邦、苗素云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与张志强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两人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较好,具备监护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应由张兴郑、苗素云迪庄监护人。村委会的指定并无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村委会指定张兴邦、苗素云为张志强的监护人是否有效,取决于张志强的生母于洁是否存在丧失监护权的情形。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张卫国去世后,于洁就对张志强有法定监护权,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于洁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监护权的情形,就不能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否则就侵犯了于洁的监护权,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一)死亡;(二)丧失监护能力;(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于洁并不存在上述丧失监护权的情形,一没有死亡,二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三没有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也没有担任监护人对张志强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共监护权的情形发生。张卫国死亡后,于洁为养育孩子而外出务工,让张志强与张兴邦、苗素云共同生活,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并且为了生计出外打工是监护权委托他人行使的正当理由。受委托人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于洁作为监护人的地位并不改变。 于洁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是不是担任监护人对子女明显不利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虐待行为;三是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四是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明显情形。且以上这些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作为取消原监护人监护权的理由。在本案被告中,于洁外出打工期间与他同居,但并不存在担任监护人对子女明显不利的情形。且在张兴邦、苗素云阻挠其履行监护职责时,积极主动地到张志强所在学校探望张志强,并给其购买衣物。于洁一直在积极正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监护权,并且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是法律所不允许放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遗弃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要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于洁没有放弃对张志强的监护权,也不能自行放弃监护权,于洁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仍是张志强的合法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 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了监护人资格,未咸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在本案中,张志强的母亲于洁没有死亡,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于洁仍是张志强的合法监护人。于洁作为张志强的母亲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不是于洁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并没有发生。因此,村委会指定张兴邦、苗素云担任张志强的监护入的指定行为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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