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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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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田交通事故律师;景田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车祸私了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4 06:08)    点击:20

景田交通事故律师;景田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车祸私了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深圳知名交通事故张彬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交通意外保险以及与之相关法律服务,多年深圳交通事故案件诉讼经验,成功案例众多,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很多时候车祸的当事人都会选择自己私下解决车祸,而这个时候就要求双方对车祸的处理达成一致,其实主要也就是赔偿的问题。但这毕竟也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那么对于车祸当事人来讲在私了车祸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车祸私了注意事项

首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问题。一般要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出具各种各样正规的文件资料、收据等,而在双方私了的情况下,很难会有这些手续齐全的文件资料和收据。当缺少这些完备健全的理赔依据文件资料和收据,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使保险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私了后的履行问题。现实中,肇事方在达成了私了协议后,拒绝按照私了协议履行其赔偿责任的情况大有存在。也会出现很多肇事方为达成私了协议,作出大量承诺。但在协议达成后,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履行协议义务时,肇事方常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有时可能还会出现人间蒸发的情况,给受害方带来很大困扰,造成无法拿到赔偿。如受害方需要进行医疗诊治的话,因缺少医药费,而延误病情诊治,会使受害人雪上加霜。

最后,私了后续问题。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身体当时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故在私了时,对于医疗费用的预算往往比现实中支出的低。可是,人体就是奇妙,原先看着还挺好的身体,这会儿却被医院检查出了大问题。这时,就会涉及大量的后续医疗费问题。可是肇事方往往会为了自己以后安枕无忧,常常会在协议中写明对以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而受害人在签协议时,也认为自己以后不会有太大问题,而沉默答应。当出现后续医疗费问题时,交通事故双方往往会因此争得面红耳赤,问题又一次出现。

二、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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