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交通事故律师;东湖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哪些适合诉讼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4 06:05) 点击:22 |
东湖交通事故律师;东湖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哪些适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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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 既然和解要作出比较大的让步,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都应该起诉,让法院来裁判呢?回答是否定的,其实虽然交通事故发生频繁,但是比较多的交通事故还是很轻微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虽然少了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实际造成人身受伤不能构成伤残等级的案子法定的标准也是没有这些项目的,所以如果交通事故比较轻微的案件是不适合诉讼解决的。另外打官司也产生律师代理费,所以就具体的案件而言,受害人一定要计算好成本,酌定是否诉讼。以下案件笔者建议和解为宜: (一)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 (二)没有人员受伤,只产生财产损失的; (三)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也确实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四)构成伤残等级较低(九、十级伤残),受害人系城镇户口的; (五)造成老年人伤残、死亡,对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无争议的; (六)对方家庭富裕,愿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后,自己与保险公司协调的。 二、哪些交通事故案件适合诉讼 笔者建议以下案件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一)农村户口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所受伤害能够评伤残等级的(即诉讼后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二)农村户口受害者,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伤害情况已构成八级以上伤残等级的; (三)村户口受害者,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伤害情况已构成八级以上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的 (四)城镇户口受害者,伤害情况已构成八级以上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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