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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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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合同违约索赔律师;布吉合同违约索赔律师事务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3 05:25)    点击:18

布吉合同违约索赔律师;布吉合同违约索赔律师事务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

总之,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性质,某些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仅发生合同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的后果,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这些合同具体包括:

第一,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在大陆法系上:是指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第二,履行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合同。虽然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长了一段时间,那么,解除效力仅从解除时发生,已经履行完毕的维持原状不变。如,甲与乙约定,由甲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应。2年后,甲为转产生产另一种零件,于是合同解除。这时甲不得请求乙返还全部已付货款。此两类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债务人向受领人履行后,其给付即为受领人所消费或被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禁止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条规定,仍允许以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等其他补救措施来代替恢复原状的适用。

除上述例外情况,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谓恢复原状,即当事人互相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适用中,应注意把把几点。其一,恢复原状的义务仅发生于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不须恢复,故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对于已经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自始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已受领的给付因此失去法律依据,这才使当事人负有互相返还原物的义务。其二,恢复原状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给付物已被受领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二人时,给付人不得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其三,当事人相互返还的义务应同时履行,并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对于恢复原状返还的性质,学理上认为应届于物权的退还请求权,不同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给付物的所有权并未有效移转给受领给付人,给付人是基于给付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而并非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此种返还请求权在效力上要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且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也较不当得利为广。在适用中应予以注意。

 

深圳知名合同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予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及担保合同纠纷。多年深圳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经验,胜诉率高,咨询免费,收费合理透明。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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