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民治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解除的程序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13 05:21) 点击:18 |
民治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民治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合同解除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即以明确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内的,解除权有效,超过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规对解除合同有特别规定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经特别的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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