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事务所;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律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05 21:41) 点击:21 |
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事务所;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律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不管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受害者来讲都是不利的,当然有些遗弃的行为也是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但这也并不是常态,而行为人主观也没有想要杀害对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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