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律师;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05 21:35) 点击:18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律师;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诉讼时效不仅民事诉讼中有,刑事犯罪中也存在诉讼时效。在我国对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比较多的,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处理刑事案件。那么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 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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