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刑事辩护律师;民治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羁押能否折抵刑期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03 01:23) 点击:32 |
民治刑事辩护律师;民治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羁押能否折抵刑期 一、羁押是否能折抵刑期?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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