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刑事律师;南山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03 01:05) 点击:22 |
南山刑事律师;南山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12年12月 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一二年十二月日 二O一二年十二月日 刑事谅解书 2012年12月 日,赵五与 因琐事发生纠纷,对 的身体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羁押在深圳市某某区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赵五的家人李四常重视,主动与我联系道歉,并积极与我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由李四代赵五一次性赔偿人民币 元整。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损失. 在协商过程中,我考虑到双方此前并无矛盾,冲突发生也有偶然性,伤害发生后,赵五被拘留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家属又能主动赔偿我方损失,我们也希望这事能妥善解决。因此,我同意对赵五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五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 的刑事责任。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受害人: 2012年12月 日 收 据 今收到 交来一次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 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此据! 收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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