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律说百度风云榜(第六期) 上厕所超15分钟罚200元涉嫌违法劳动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8 02:30)    点击:17

2016525,福州网友发布微博称她被所在公司罚了200元钱,而罚款的原因竟然是上班时间上厕所超时!


这名网友觉得公司的处罚非常不合理。她在微博上贴出了公司的通知和通报批评,这家公司的通知上说,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特规定: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违者罚款200元。这项规定自201651日起生效。


这名网友说,她和另外两名同事是公司因为上厕所超时被处罚的第一批人员。我那天确实不舒服,上了20分钟左右的厕所,就上了罚款公告了。她很无奈。


至于公司为什么要出台这项限时制度,这名网友说,领导觉得我们个别员工借上厕所的机会玩手机,没有工作效率,就说要重罚。(以上部分来源于网络)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认为:


尽管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此种情况的特别规定,但是此种情况也确实市违法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涉事公司“上厕所超15分钟罚200元”的所谓的“处罚制度”实质上市属于劳动纪律的范畴,提示也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上面网友的微博内容上看,该公司制定该项处罚规定的程序似乎并不合法。依据此类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有违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694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