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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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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百度风云榜(第四期)两千公斤小龙虾翻车遭哄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8 02:27)    点击:19

2016年5月21日中午,一辆满载小龙虾的货车在汉宜高速上侧翻,2000余公斤小龙虾撒了一地。高速公路附近的村民闻讯赶来,拿着蛇皮袋、竹筐抢小龙虾,车老板急了,拦住这个、跑了那个,手忙脚乱。

货主介绍,这一车小龙虾有2000余公斤,价值9万多元,从监利送往武汉。高速交警说,侧翻路段旁边为蔡甸区永安镇永安村。高速交警介绍,高速公路上因货车侧翻、货物倾撒导致的哄抢事件时有发生。之前,省内高速上有从恩施运橘子、包菜的车翻了,也曾遭到附近村民哄抢,货主损失惨重。

高速警察每次遇到类似报警,都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防止哄抢。下午1时许,撒在高速路上的小龙虾被清理干净后转运。经过清点,大部分小龙虾保住了。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说法:

此事件中,哄抢他人财物行为真可谓是人性的悲哀。下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哄抢行为进行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哄抢公私财物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呢?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看违反治安管理时采取的手段、方法及违法所得的金额等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可能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哄抢重要军用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产。

此外,趁人之危,哄抢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在道义上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声明:“律说百度风云榜”是由本律师团队就百度搜索风云榜里热点民生事件从法律角度所做的专业解读,为一家之言,不做任何商业用途,仅供学术研究探讨,欢迎同行批评指正!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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