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浪债务纠纷官司;夫妻一方出国所得劳务费怎样界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1 18:14) 点击:23 |
大浪债务纠纷官司;夫妻一方出国所得劳务费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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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一方出国从事劳务活动获得的劳务报酬,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同在国内的一方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的收入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因为一方在国外劳动,就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把在国外所得的劳务费归个人所有。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稿酬、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不论其在何时何地取得的,只要他处在婚姻关系之中,该收入就同他的夫妻人身关系相联系,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应遵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并照顾女方权益,出国的一方不得以自己收入比对方多而多得。
夫妻单独所负债务如何证明: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 (3)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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