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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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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债务追讨律师;新安债务追讨律师事务所;哪些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1 17:33)    点击:63

 

新安债务追讨律师;新安债务追讨律师事务所;哪些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深圳债务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货款催收、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多年深圳债务催收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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