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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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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收账律师;光明收账律师事务所;如何识别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1 17:05)    点击:56

 

光明收账律师;光明收账律师事务所;如何识别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深圳债务纠纷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货款催收、不良资产处置、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业务领域。多年深圳债务催收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是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民事诉讼制度成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不断调整,大量经济矛盾无法通过社会自身机制来理顺,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被导入民事诉讼中,使得案件数量激增,民间借贷诉讼是其中增长较多的一类案件。虽然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仍然占主流,但是在投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公民法治素养较低的这一特定时期,部分恶意诉讼也趁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涌入法院。这类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是其社会危害较大。

  从程序上看,恶意诉讼行为均符合程序法要求,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恶意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程序的合法使得最后的裁判结果会看起来很美,实则是错误的裁判。错误的裁判又会带来巨大的破坏性,这种破坏不单单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损坏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消解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对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必要准确识别,有效避免借助法律手段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015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提出了对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明确提出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两种情形下,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后,原告仍然有义务对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可以有效避免恶意诉讼的发生,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应当注意通过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利于准确识别、防范恶意诉讼,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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