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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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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离婚后房产分割;沙井专业离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后不让见小孩怎么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5 23:32)    点击:39

沙井离婚后房产分割;沙井专业离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后不让见小孩怎么办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又满足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父母能否顺利地探望子女,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为避免矛盾激化,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探望权的实现,可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人们对婚姻方面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便利,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大多选择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夫妻离婚后,有关协议中所涉的财产分割的履行及对财产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如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对协议离婚后,一方按协议中有关探望权的具体约定行使探望权受阻时,如何寻求救济,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望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做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案件压力,也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而且从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来讲,探望权的行使时效性特别强,一般协议中都约定每月探望几次,有的每周都要进行探望。如果要进入诉讼程序,必然要相当长的时间,这类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三个月,即使有的法院采用速裁程序,也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有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探望权判决,参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当事人对履行探望权有争议,法院应先进行审理,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进行重新确定。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探望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故法院审查时,只应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不应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如在确认法律效力的诉讼中被告提出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法院还要审查探望权人是否符合探望中止的法定理由。探望权中止的前提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何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提供条件,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其探望权。此外,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酗酒、吸毒等行为,或者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等等,也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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