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南湾婚姻调查律师;南湾专业婚姻调查律师;离婚的法定条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5 23:22)    点击:35

南湾婚姻调查律师;南湾专业婚姻调查律师;离婚的法定条件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提供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一种是诉讼离婚,不能协议离婚那就诉讼离婚。法院一般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是说有什么强制离婚的条件。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面的情况出现要求离婚的,法院一把是会判决离婚的。

  相关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以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早在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夫妻感情是否恶劣以及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以致不堪同居,就已成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如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示离婚。"

  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示离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在第17条中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694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