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坪山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何时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5 23:01) 点击:77 |
坪山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坪山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何时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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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母侯爱苗与被告李校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于1999年7月25日生育原告,当时取名为李鑫辉。2003年10月28日,侯爱 苗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侯爱苗抚养,被告?月付给原告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共计150元,离婚后半年内被告?月付一次抚养费,半年后至原告 18周岁?半年付一次。2005年4月18日,经原告之母与被告协商同意,将原告姓名变更为侯灵杰,抚养费仍按原协议执行。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支 付原告抚养费至2005年7月28日,此后δ再支付抚养费。原告遂于2007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7月28日至2008年元月 27日的抚养费4500元;同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3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2007年11 月15日前?月15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月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被告表示只愿从2007年10月19日起负担原告抚养费?月150 元,?年支付一次,致本案δ能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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