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南澳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南澳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4 23:54)    点击:60

 

南澳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南澳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周x新(男)与吴x跃(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x跃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x新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x跃所有,由吴x跃一次性支付给周x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x跃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x新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x跃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x新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x跃找到周x新,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x新平分。而周x新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x跃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x新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x新未如实告知,对于周x新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x新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x新则辩称已与吴x跃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周x新炒股所得是被告周x新和原告吴x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x新付给原告吴x跃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二次分割的问题。

  本案的判决要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周x新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周x新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周x新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周x新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x新和吴x跃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妻子吴x跃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判决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藏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而对于协议离婚,在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时,是否可以实行财产的再次分割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解读这一条文?一种观点主张,《婚姻法》第47条规定只适用于判决离婚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在协议离婚中,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做出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实际上就已经放弃了未查明可能被隐瞒部分财产的处分权,而在判决离婚中,当事人则没有放弃这种处分权。另一种观点主张,《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判决离婚的情形,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一)《婚姻法》第47条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协议离婚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这里,离婚应做全面解释,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二)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很多时候是不能完全查清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诉讼中,不管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只能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协议离婚中,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未查清的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三)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只及于已查清的财产,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已经放弃了处分权,则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都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隐藏财产的责任承担应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见,婚姻法对隐藏财产的一方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即“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应当注意的是,此条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则,而是选择性规则。在本案中,吴x跃分割的部分多于一半或等于一半,都是正确的,具体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而决定,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由周x新支付吴x跃人民币1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随感

  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在知道对方有隐藏财产的情况后,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即使起诉,人民法院也会因为已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6991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