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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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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平湖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如何认定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高额债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4 23:52)    点击:86

平湖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平湖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如何认定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高额债务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案情:原告梁某与被告陆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陆某与被告辛某曾系夫妻,两人1994年登记结婚,2010年登记离婚。2008年被告陆某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梁某借款20万元,并立下字据,载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借条上有被告陆某亲笔签名,并瞒着原告代辛某一并签名。2009年被告陆某再次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梁某借款22万元,被告陆某也出具了借据。两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陆某一直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便将陆某及辛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与辛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该案在审理中被告陆某对两次借款的金额均无异议,但其辩称该笔款项全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辛某也辩称对两笔借款其并不知情,陆某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陆某个人债务。
  争议:如何认定被告陆某所欠的42万元债务,是属于陆某个人债务或是陆某与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42万元的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陆某的个人债务。因为陆某已自认该借款全部用于赌博,同时借条中辛某的签名也是由陆某代签,并非辛某本人所签,应以陆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陆某和辛某对其抗辩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亦无法查明辛某对借款是否知情,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42万元债务应认定为陆某与辛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探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中俩被告对自己的抗辩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存在,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双方借款时原告的本意来看,原告是将该笔借款借给陆某与辛某原夫妻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使用,否则原告不会要求被告辛某也签名,只不过被告陆某瞒着原告代辛某签了名。同时在该案中被告辛某对该借款是否知情、是否使用过,也无法查明。因此借款42万元应认定为被告陆某与辛某在原夫妻关系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陆某与辛某共同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42万元。

�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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