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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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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离婚赔偿官司律师;沙井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罗湖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4 23:50)    点击:95

沙井离婚赔偿官司律师;沙井专业离婚赔偿官司律师;罗湖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近日,我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对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负责抚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王某某,被告按人民币2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自200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150000元,并在此后按2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与被告相识并交往,次年同居。2004年,二人非婚生子王某某出生,但从2007年起,被告一直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其非婚生子王某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1998年与原告相识,并于1999年同居。2004年6月18日原告非婚生育男孩王某某,2008年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被告现月平均工资3100元,年底分红9600元,名下有村民自建房一栋,每月租金2万多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小孩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登记的是案外人王某,同时,被告也承认是其捡到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证后,将案外人王某登记为小孩的父亲。被告未支付小孩2007年1月以后的抚养费。法院还查明,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曾出具一份《保证书》,确认了被告与王某某的亲子关系。

庭审中,被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在我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后,其未能主动配合,且我院向其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的亲子鉴定通知书也未能成功投递,发送短信通知也未能获得配合。

我院审理认为,该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名之时,对小孩是否原、被告亲生子女这一事实应有基本的判断;诉讼中,被告在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未能主动或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我院推定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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