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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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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继承纠纷律师;葵涌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继承权概述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4 06:45)    点击:85

葵涌继承纠纷律师;葵涌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继承权概述

 

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张彬律师团队(张律师15889607923、董律师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核心提示: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继承权具有显著的身份属性,因享有继承权的人一般是死者的近亲属。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只是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关系主要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婚姻、血缘以及扶养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世界各国继承法均将继承人限制在一定亲等的亲属范围内。近亲属之外的其它亲属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因此,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近亲属的自然人。国家、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虽然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但其不以身份利益为内容,因此,它并不属于身份权。

(二)、继承权是一种具有期待性的财产权。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仅是一种期待权,继承人不能实现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即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可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才能开始继承遗产。

(三)、继承权发生的法律根据是遗嘱或法律规定,继承权实现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由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之分,继承权也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继承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权,如配偶、子女、父母等,都是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可以依法通过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其财产继承人,因此,在遗嘱继承中,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有遗嘱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自然人,尽管其可能为法定继承人,但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的客体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与财产权利,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便不能发生继承权。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与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延伸,继承权实现,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的期待性继承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现实性继承权则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而发生。

按照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的精神,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但是,由于现代许多国家财产继承立法的发展,在取得继承权的问题上,逐渐突破了传统的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取得继承权根据的范围,致使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生活关系、扶养关系也成为取得继承权的重要根据之一。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均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是男女双方两性结合的必然结果,因此,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都强调配偶的继承权,并将配偶的继承权置于法定继承的首位。

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是人类社会延续的需要。血缘关系始终是财产继承权取得的重要根据之一。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无一例外地都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定其顺序。

我国继承法还把扶养关系作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例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取得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等。这表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可以有继承权。 核心提示: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

以上基于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权才能成为既得权。因此,现实性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而发生。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有权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凡继承人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法律赋予继承人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同时也赋予继承人享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自愿作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放弃的效力。

放弃继承,是对个人所应继承遗产的全部放弃,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

(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前,继承权属期待权,没有取得遗产的实际效力,还谈不到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用明示的方式作出。为保护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将未明示放弃继承意思的,推定为不放弃。即对于那些不表示放弃、也不表示接受的继承人,推定其真实意思为接受继承。

(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是对利用继承权放弃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的预防和限制。这里所说的法定义务,是指继承人的个人法定义务,它主要包括:

第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有赡养、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对其履行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致使被继承人生前无着,不得不举债度日的,此项债务应作为继承人的未履行法定义务所生之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如果继承人意图以放弃继承达到规避此项法定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当然无效。

第二、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被继承人非因他人过错而死亡的,有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履行其安葬死者的法定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能履行此项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有监护能力的继承人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及近亲属有法定监护义务和赡养、扶养义务,而该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罚金、罚款、其它合法的费用等的义务。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至于在诉讼中,继承人表示不要遗产,同时又表示将其应得的遗产送给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实际上是该人对继承之后其所应得遗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愿望,不属放弃继承。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者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个人债务,无人继承的,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核心提示: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承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实施不法行为,依法取消其继承权的情况。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不是由继承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第一、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须为故意。过失致死的不应计入其列,仍可享有继承权。

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不问直接还是间接,不管是共犯还是单独行凶,不拘是否为了谋夺财产,都应毫无例外地丧失继承权。

第三、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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