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坑梓离婚诉讼律师;坑梓专业离婚诉讼律师;解决彩礼纠纷的建议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42)    点击:52


坑梓离婚诉讼律师;坑梓专业离婚诉讼律师;解决彩礼纠纷的建议

 

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 上策:

  修改《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建议修改为:“关于婚约和彩礼问题,我们认为:1,国家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2,公民有订立婚约的权利。公民所订立婚约不得违反法律。3,公民订立婚约可以设定信用担保。4,公民订立婚约时可以赠送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5,公民依婚约取得财物是否拥有所有权,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民间习惯。”。

  (二)中策

  婚姻属于私人自治领域,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当事人的婚姻模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公权力,没有主动介入的理由。即使公权力被动的作为裁判者介入时,也应首先尊重婚姻当事人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法官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1,婚约彩礼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三要件时,就属于民事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依民事合同的原理解决。解决民事合同纠纷,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彩礼作为婚约信用担保和表达男方诚意的情况时,就应依违约责任的原理来解决,而不能由法官宣布当事人约定不算数来处理。此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不能适用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原因是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相矛盾。依据法律冲突的解决原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时,下位法无效,应适用上位法。《民法通则》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是上位法,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是下位法。故云云。2,婚约彩礼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如属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时,应依无效民事行为的原理来处理。此时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婚姻法》第三条、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3,婚约彩礼当事人如果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的,可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原理处理。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处理。

  (三) 下策

  在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仍在有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和谐呢?首先法官需要自保,其次法官需要心理平衡。这是一个社会大变革时代,每个人都要经历一些自己不喜欢不接受的变化,客观的环境如此,当我们改变不了环境的时候,我们就改善自己的心灵结构,增强自己的适应性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物质上要看淡,在心灵上要自立、自强,增强自己适应环境的灵活性。凡事能过去就好,不必追求完美。多往前看自己的路,把自己的路走顺就好,不必要求人家环境如何。不要试图控制社会,只要把自己的事情理顺就行。自己理不顺的事,可以换别人理。别强求,顺自然。学习水流,水无常形,人心怡然。社会是流动的社会,人生是流动的人生,万物是流动的万物,一切都是缘,缘聚缘散,万象本空。本即为空,执空何益?轻财物,淡情绪,求顺利,洒洒落落。

  (四) 纠纷预防

  从预防彩礼纠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还是应该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毕竟传统的定亲帖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而口头约定又往往会产生证据上的歧义,所以还是书面约定比较好。时代不同了,古代的定亲帖在古代也许不会带来歧义,是那个时代通行的做法。可是,俗话讲“老方子不治少病”。中国的主流社会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和开放,已经由一个传统封闭的乡土的农业文明形态,转为融入全球的开放的重商主义文明形态,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时代,是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时代,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因此,婚约作为现代人也离不开一种正式合同,需要用与时代相适应的表达方式。可以考虑设计一种婚姻示范合同,把当事人关心的主要问题约定清楚,并以定亲帖的形式送帖和回帖。这样既合于传统习俗,又合于时代精神。当事人如有违约,违约责任也很界定,避免产生纠纷。

  (五)纠纷裁判的方法论

  和谐的婚姻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解决民事纠纷,不能靠压服,我们不赞成法院的职责是定纷之争之说。定纷之争之说,具有明显的压服的感觉。我们裁判的境界应该追求解纷息讼解纷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理顺当事人的纠纷也。息讼者,回归自心为,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我心理调整,理清自己的思路,从而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在公堂上辩论为 ,当事人不在公堂上辩论了,回家自我反省、自我调整去了。当事人各走各的路,各得其所。这就是自然之道,和谐之道。这才是我们的方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6943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