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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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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湾离婚案件代理;南湾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32)    点击:59

 

南湾离婚案件代理;南湾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两个案例均是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借条是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未予参与,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却截然不同。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该结合几个问题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须探明在借款发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两案借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赵某案中,虽然借条上赵某并未签字确认,但是段某要求赵某签字这一行为以及借条内容,都可以表明系将款项借给夫妻二人款项的意思表示。

  第二,在对于借款用途是否为个人使用的问题需要细致审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的除外。因此,需要对债权人是否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第三,对于夫妻双方财产是否采取分别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问题需要进行审查。

  第四,在夫妻一方不认可借款事实,另一方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比如前述的汪某一案),不能在各方不予认可或者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借条草率作出判断,应结合借款的过程、用途、交付方式等细节予以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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