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离婚案件代理;西乡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31) 点击:76 |
西乡离婚案件代理;西乡专业离婚案件代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物权法》第99 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共有的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的含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掌握严一点,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由于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件,所以如何准确把握{物权法》第99 条规定的精神,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理的社会效果,能否案结事了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倾向性观点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约定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法律已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