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宝安离婚案件代理;宝安专业离婚案件代理;离婚时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30)    点击:87

 

宝安离婚案件代理;宝安专业离婚案件代理;离婚时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

 

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来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收益部分归属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投入股市所产生的收益部分如何确定归属这样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直接适用。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 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做了非常好的补充。其明确了夫妻间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哪怕该投资是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投入的,只要“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满足审判需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出台<关于适用最高人良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进一步认为,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高院该指导性文件的精神吸纳进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精神,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戎管理①具有关联性来进行判断。因此,基于发生增值股票的不同情况应作区分对待: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也未进行经营管理,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此时该收益的产生与夫妻人为的劳动或努力不具有关联性,故该收益仍为资产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此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此股票进行了抛售,我们也应当认为抛售该股票所得价款是基于该股票的价值所取得的,应作为股票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并不改变该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全职还是业余对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就应当认为该收益具有夫妻的共同劳作参与其中,因此该收益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 然,一方投入的本金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全职还是业余对股票进行了买卖交易,就应当认为该收益具有夫妻的共同劳作参与其中,因此该收益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投入的本金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且操作时兼具有以上两种情况,实践中,则应由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进行举证,若无法证明具体增值比例的,则应将该增值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彬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抵押担保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彬律师,张彬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彬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0792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彬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彬律师主页,您是第7018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