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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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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专业离婚案件代理;离婚后阻挠对方探视子女的,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02)    点击:79

离婚案件代理;专业离婚案件代理离婚后阻挠对方探视子女的,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侯**与苏**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侯家喜由侯**抚养,苏**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侯家喜的权利。但离婚后,侯**拒绝苏**探视子女,并挑拨母子关系。由于苏**与侯家喜之间缺乏情感交流,母子关系逐渐疏远,加之侯**的挑唆,每次苏**探望侯家喜时,侯家喜总是躲着不敢与其见面,使苏**极为痛苦。2005年6 月,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提出,侯**侵犯其探视权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督促其履行协助探视子女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侯**提出,孩子自己不愿意见母亲,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权利被称为子女探视权。探视权在法律上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与亲权性质一致。即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视就是侵权;若不探视子女,不尽父母责任,同样违法。子女探视权纠纷绝大部分是因当事人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一些限制条件等各执一词,甚至相互间设置人为障碍、阻挠、刁难,导致探视权无法行使而引发的。探视权被侵害,后果是权利人精神上痛苦;阻碍探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子女探视权有其特点,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探视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一种探视的行为,核心是精神上的享受和情感上的交流。若该权利受侵害,后果是权利人情感上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 条第2 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 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中,侯**不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律义务,为苏**探视侯家喜设置种种障碍,并挑拨母子关系,使苏**与侯家喜的亲子关系受到损害,给苏**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按照《解释》规定,苏**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苏**探视子女的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按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律义务的,可以**制执行。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釆取拘留罚款等**制措施,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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