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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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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婚姻律师;公明专业婚姻律师;女方未经男方同意而擅自堕胎的,应否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02)    点击:78

公明婚姻律师;公明专业婚姻律师;女方未经男方同意而擅自堕胎的,应否赔偿?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例】

侯华与张巧巧于2003年登记结婚。由于侯华的父母想抱孙子,所以一直催促夫妻二人。但张巧巧觉得自己还年轻,不愿意要孩子。为此,夫妻之间发生了不少争执。2004年初,张巧巧怀孕,这让侯华一家人十分高兴。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巧巧竟然在没和公婆、丈夫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到医院做了人流。侯华获悉后,气愤不已。而张巧巧丝毫没有悔意,反倒认为生不生孩子是自己的权利。百思不得其解的侯华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侯华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就是说妻享有生育权,夫也同样享有。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就是对丈夫生育权利的侵犯行为。丈夫要求赔偿的主张应该支持。

张巧巧的代理人提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丈夫的生育权法律无明文规定,相反,对维护妇女生育权法律确有强制性规定。所以丈夫主张生育权,要求妻子进行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

【律师点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自愿妊娠。”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采取节育措施时,男方和女方都可以,既然同等地尽法律赋予的义务,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孩子就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获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在保障丈夫的生育权实现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困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还远远不能从法律上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因为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妻子不生,有“生育自由”护体;夫要生,也以“生育权”示威。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如果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单独界定一方的权利大小,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的不生育权。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夫妻之间的沟通来裁决。很显然,如果夫妻为了生与不生对簿公堂,那么婚姻也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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