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婚姻律师;坪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时一方隐匿的财产贬值的,再次分割时如何计算其价值? |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02) 点击:134 |
坪山婚姻律师;坪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时一方隐匿的财产贬值的,再次分割时如何计算其价值?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庄文明与杜慧于2003年8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4年3月,杜慧意外地获悉庄文明在婚后曾以单位发给的奖金3万元购买股票,但未告知自己。该笔股票在离婚时已经升值至8万元。杜慧遂找到前夫要求分得股票价值的一半。由于双方对股票的价值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杜慧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杜慧提出,庄文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票,但未告知自己,导致该笔财产在离婚时未能依法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股票在离婚时市值为8万元,请求分得其中的4万元,由庄文明折价补偿给自己。 庄文明提出,自己以单位奖金购买股票一事属实。但该笔股票由于股市波动现已贬值,市值仅为2万元。自己同意将其中的1万元折价补偿给对方。杜慧主张的8万元是指股票去年的市值.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庄文明在婚后取得的单位奖金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其以该笔奖金购买的股票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庄文明在购买该笔股票后一直未告知杜慧,导致该笔财产在离婚时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目的是为了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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