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婚姻律师;光明专业婚姻律师;离婚时夫妻一方享有的专利权尚未取得收益的,如何处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7:01) 点击:43 |
光明婚姻律师;光明专业婚姻律师;离婚时夫妻一方享有的专利权尚未取得收益的,如何处理?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郑xx与卢xx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郑xx取得了 一项专利权。由于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已有多家企业找到郑xx商谈专利转让事宜。但郑xx对对方给出的转让费始终不满意,所以该专利一直未转让。2005年5 月,两人协议离婚。卢xx认为,郑xx取得的专利虽然没有转让,但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要求对该专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郑xx则认为,专利尚未转让,没有取得经济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卢xx诉至 人民法院。 卢xx的代理人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 郑xx的代理人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创作者获得报酬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而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能转让’ 而财产权的行使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和人身权相分离的’即使将财产权分割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该当事人实际上并不能取得财产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郑xx的专利权尚未转让’还没有取得经济收益,所以对该项专利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婚姻法》第1 7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新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有着明显的不同,具有其他财产权所没有的两权合一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方面的内容,即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即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婚姻法》第1 7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财产权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能分割,这一点没有争议。 目前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引起较大争议的是知识产权在财产权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在离婚时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婚前取得的智力成果在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有关规定,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夫妻关系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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