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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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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婚姻律师;葵涌专业婚姻律师;婚前的股票婚后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6:59)    点击:55

葵涌婚姻律师;葵涌专业婚姻律师;婚前的股票婚后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谷怀德在工作之余炒股。2001年谷怀德与钟翠莲结婚时,名下已有股票价值20万元。婚后,谷怀德继续从事炒股。钟翠莲未参与炒股,但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2012年,谷怀德以与钟翠莲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钟翠莲同意离婚,但要求将谷怀德名下的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谷怀德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于钟翠莲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一部分红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钟翠莲起诉至人民法院。

钟翠莲的代理人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谷怀德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虽然属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于该笔股票,钟翠莲也投入了资金并付出了劳动。因此,谷怀德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钟翠莲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谷怀德婚前的股票20万元属于谷怀德的个人财产。

谷怀德的代理人提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二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动的,该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另一方未付出劳动,如存款的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人所有钟翠莲在婚后未参与股票的炒作,对婚前财产的增值未付出劳动,虽然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入了~部分资金,但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谷怀德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钟翠莲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谷怀德婚前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股票应当认定为谷怀德的个人财产。钟翠莲以其工资收入投入的2万元,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前持有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原告未参与炒股,无权分享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原告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收入作为股本投入,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股票增值过程非常复杂,可以被告婚前持有的20万元股票和原告婚后投入的2万元为基效,均摊增值部分,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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