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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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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婚姻律师;平湖专业婚姻律师;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6:58)    点击:69

 

平湖婚姻律师;平湖专业婚姻律师;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王岩与朱碧春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前,朱碧春和妹妹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笔存款3万元。由于该笔储蓄是定期存款,当时未予以分割。2004年,该笔存款到期,经分割后,朱碧春获得15000元。2005年,王岩与朱碧春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因分割财产问题发生争议,王岩诉至人民法院。

王岩提出,该笔财产虽然是朱碧春在婚前继承的,但财产的取得

毕竟是在婚后。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朱碧春在婚后继承所得的15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朱碧春提出,该笔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财产的取得应当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取得。因此,该笔款项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律师点评: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在本案中,王岩与朱碧春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两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取得之后,财产的实际取得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将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产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有所有权的一方显失公平。朱碧春在婚前继承,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朱碧春在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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