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婚姻律师;坂田专业婚姻律师;未经对方同意购买的高档衣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6:57) 点击:68 |
坂田婚姻律师;坂田专业婚姻律师;未经对方同意购买的高档衣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人介绍,井华与宋兰兰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婚前,井华即发现宋兰兰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当中,井华仍然尽力满足其需要。结婚后,两人的收入由宋兰兰掌管。其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时间一长,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宋兰兰要求离婚。井华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宋兰兰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井华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宋兰兰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宋兰兰折价补偿。 宋兰兰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井华诉至人民法院。未经对方同意购买的高档衣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如果宋兰兰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衣物、化妆品,价值不高、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重不大的,可以认定为宋兰兰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如果该物品价值较高、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就不能简单的作为宋兰兰的个人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的考虑。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对方适当的补偿的办法。既不损害物品的价值,也符合双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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